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补贴都有哪些?


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8年的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在县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支付。符合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内以“一户一基”安置的农户不享受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征地当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8年(本《办法》出台前已经征地的,以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确认的时间作为基准值确定缴费补贴基数)。如果被征地农民自愿,其缴费基数也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确定,但政府只按60%为基数进行补贴,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被征地农民不符合参保条件或自愿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参保缴费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在缴费年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农民依政策参保后,政府按规定的补贴年限和标准对其进行补贴。

被征地农民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缴费补贴逐年均等划入其个人账户;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缴费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同的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

被征地农民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至本办法出台期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参保的死亡人员全额补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参保的死亡人员按应享受的补贴年限进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