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它家庭成员或者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小于或等于13平方米(除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外,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不列入家庭住房面积)。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按如下群体分别申请: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为公共租赁住房相对应的户口所在地城镇低收入家庭。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大中专院校毕业未满六年;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时正在用人单位务工,在本地城镇稳定就业;
2.由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园区、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和范围,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查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