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集体土地征收后再建房,会有房屋拆迁补偿吗?


拟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村(社区)、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不予补偿安置: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二)新批宅基地或其他建设用地;

(三)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五)办理“农家乐”、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八)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抢养殖等;

(九)其他骗取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前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