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对象是指因集体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在获得征收补偿的基础上,可享受房屋安置等政策的农村村民或社区居民。
符合安置条件,按人口予以安置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在册实际人口;
(二)被拆迁房屋为合法建筑;
(三)除被拆迁房屋外,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无宅基地和住房,及未曾实施住房安置的(安置住房二次拆迁的除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实有安置对象进行安置:
1.原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征地“农转非”或取得蓝印户口后未享受城镇居民待遇,仍保留承包经营土地并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
2.原户口在所在村组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已享受转业安置待遇的士官、在外结婚定居人口)、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强制戒毒以及服刑人员;
3.被征收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没有承包经营土地、也未享受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但户口已迁入的(因特殊原因,户口未能及时迁入,但符合户籍迁移政策的,经征收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待户口迁入后享受安置待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