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房屋征收,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在享受征收补偿及奖励后,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均价)提供不同套型面积的商品住房供安置对象选择。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应安置地基面积为基数,按6倍面积提供购买指标,由安置对象按成本价(均价)向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其户型、面积及其他附属设施与开发企业的其他商品住房一致。
2.安置对象自愿放弃、不购买足额安置指标内房屋,剩余购买房指标由县人民政府收回。
3.超购买指标面积的,按同楼盘商品住房销售的市场价格购买。楼层、户型、朝向的价值差异找补与开发企业结算。
4.安置过渡补偿费发放至开发企业通知交房之日后第6个月。
被征收房屋临现有城市道路,安置对象愿意以商品住房安置指标置换商业门面的,经联席会议审定,可按征收房屋底层面积1:1置换商业门面,置换的商业门面按成本价(均价)提供。
商品住房、商业门面的成本价(均价)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度物价水平,于每年初按不同区域的建筑成本(含地价)另行确定,具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