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房屋征收,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拆实施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确定。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享受征收补偿及奖励后,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按安置对象每人15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政府不再对其进行实物安置;
2.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均价)给予每个安置对象5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优惠购买指标,由安置对象自主选择,购买面积、小区位置等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予以约定。不选择或未足额选择的,视为放弃,不再享有。超购买指标面积的,按同楼盘商品住房销售的市场价格购买。楼层、户型、朝向等的价值差异找补与开发企业结算。
3.安置过渡补偿费发放至开发企业通知交房之日后第6个月。
商品住房成本价(均价)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度物价水平,于每年初按不同区域的建筑成本(含地价)另行确定,具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