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救助的审批按《南县特困供养人员医疗管理办法》执行。一般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出院后,应在90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住院医疗救助,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医疗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医疗救助的报告。
2、申请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南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优抚证》等身份证明。
4、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支出票据复印件及各类报销凭证等。
5、邮政银行储蓄卡或邮政银行存折复印件。
医疗救助按以下程序进行结算
1、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资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划拨到乡镇人民政府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缴纳参保费用。
2、门诊医疗救助结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打卡发放到个人。
3、住院医疗救助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