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临时救助方式有哪些?救助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和标准分类进行救助。

发放临时救助金
根据临时救助审批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将临时救助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救助金额在300元(含300元)以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现金救助;300元以上的由乡镇汇总报县民政部门定期打卡发放。所有救助资金均应纳入救助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1.家庭成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救助;

2.家庭成员因突发重大疾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200元至2000元的救助;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200元至2000元的救助;

4.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救助;

5.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意外,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救助。

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条件提供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求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