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临时救助属过渡性、临时性的小额救助,困难对象按照本市6倍内的当月城乡低保标准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临时救助具体金额按申请对象家庭困难类型、支出费用、人口、户籍性质、城乡低保标准等因素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年内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能超过本市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
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本市当月城市低保标准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优抚、教育、住房、就业、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乡镇填报《涟源市“救急难”专项救助申报审批表》,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民政、财政、医保、教育、住建、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公安等部门召开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相关救助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联席会议要求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