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什么性质?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 下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例如内蒙古自治区人 民代表大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等。自治地方还 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宪法有专门一节讲民族自治机关。

  其中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 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 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 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 济建设事业。

《宪法》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 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 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 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 治安的公安部队。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 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