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残疾人保障金缴费标准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机关团体事业及驻双用人单位残保金年缴纳额=(单位上年在岗职工总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县上年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19年度全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733元)。
其他用人单位残保金年缴纳额=(单位上年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90%缴纳残保金。
征收范围
双峰县县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央、省、市驻双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