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住宅用房的,对选择产权调换并实行过渡安置,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与其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工期约定过渡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首次按12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的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按400元/月计算;超过30平方米的,每超过1平方米相应增加8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未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150%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按照标准的200%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对选择产权调换并实行过渡安置,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也应与其约定过渡期限,但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未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50%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按照标准的100%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腾空房屋并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安置通告之日止。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或现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前款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