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并有直接经济损失的,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三个月计算;选择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物;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时,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正在经营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三)营业执照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的位置一致且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内容相符。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的相关证明 材料,由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