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资格登记办理条件:
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同时未申请住房保障的下列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二)公房承租人。指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
(三)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申请对象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
2、公房承租人:
(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3、被征收房屋关系人:
(1)除在被征收房屋居住外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4)取得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认定证明(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
(5)离异单身对象,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住房,但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证明已归属对方,他处无房或住房困难,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6)曾有房屋(含福利分房)产权登记记录,转让房屋已满5年方可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