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城镇低保申请,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的三个基本要素。凡持有桂阳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满3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没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财产的城镇居民,经批准,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家庭,原则上可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类保障对象
无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主要是下列家庭:年满60周岁的老人与子女均为重残或长期患重病的;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或未成年人,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服刑、强制戒毒、失踪等原因,无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全部是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子女未成年的。
二类保障对象
主要是下列家庭:“一户多残”家庭;“一户多病”家庭;“残病同户”家庭;丧偶且子女未成年人家庭;重残或重病且法定赡养人均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家庭。
三类保障对象
主要是下列家庭: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医疗费用支出大,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突然遭受火灾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致使主要劳动力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其他特殊原因,家庭必需支出大,可支配收入明显低于我县城镇低保标准、生活长年困难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