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在永兴县城区范围内饲养的犬只应当实施狂犬病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犬只在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后,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履行登记备案程序,采集犬只信息,领取养犬登记证明。
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内饲养烈性犬,具体品种以郴州市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的为准。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以市公安机关与市畜牧兽医水产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指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养犬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犬只相片;犬只管理承诺书等材料。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行为规范
(一)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由完全行为能力人牵行,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在拥挤场所自觉收紧牵引带;为大型犬只戴嘴套;对犬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及时有效制止犬吠、追逐等妨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三)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将其装入犬笼。
(四)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便溺。
(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六)接受并配合养犬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出示养犬免疫登记证。
(七)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