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为0-8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康复救助对象条件:
1.具有永兴县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3.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持家庭户口本、残疾人证或诊断证明书原件,向县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涉及可享受医疗保险救助的康复项目,还须提供购买医疗保险的相关票据。
县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涉及可享受医疗保险救助的康复项目,还须由医疗保障部门同时审批。
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接受康复服务,救助时间从申请人在康复机构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定点康复机构要与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同时将协议复印件报县残联备案。残疾儿童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县残联,县残联及时注销该项康复救助。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系统训练满10个月的残疾儿童,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应告知其监护人,终止该项目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