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临时救助方式有哪些?救助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嘉禾县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的救助方式,不同的救助方式的内容和救助标准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发放临时救助金。各乡镇各部门应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符合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协助其办理有关专项救助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支出型救助标准
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家庭或退役军人家庭中因病、因灾、因教育出现生活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给予单次不超过我县当年月低保标准的1—6倍的救助。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急难型救助标准
1、因重大火灾造成的家庭困难

(1)发生重大火灾,家庭生活用品及其他物品烧毁达到60%以上的且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救急难”临时救助资金。

(2)发生重大火灾,家庭生活用品及其他物品烧毁达到60%以上且造成人员烧伤的,造成烧伤严重的给予5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救急难”临时救助资金;造成一人死亡的给予1万元至2万元的“救急难”临时救助资金;造成多人死亡的标准以此类推,家庭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4万元。

2、因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的家庭困难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住院的且肇事方逃逸或无能力赔付的,住院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救急难”临时救助资金;住院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救急难”临时救助资金。

3、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造成的家庭困难
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当年住院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救急难”临时救助资金;当年住院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救急难”临时救助资金;当年住院自付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救急难”临时救助资金。

4、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困难
(1)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现居住房屋倒塌,没有人员受伤的家庭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救急难”临时救助资金。

(2)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且造成人员受伤,住院自付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救急难”临时救助资金;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且造成人员死亡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救急难”临时救助资金,造成多人死亡的标准以此类推,家庭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