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连续纳税证明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际补偿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以120平方米计算。
被拆迁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宅房屋改为生产用房(含冷藏、冻库等),具有企业生产用电条件和企业用电连续缴费凭据,并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实际补偿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以120平方米计算。
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企业,同时具备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按企业实际生产用房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
按照本条前三款的规定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企业营业用具、商品、产品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未同时具备合法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用电证明等条件的,适当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不得超过正当补偿的60%。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补偿给被拆迁人,承租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从事商业、生产活动的,由被拆迁人负责动员搬迁,对本条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