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家庭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审查没有通过的,及时书面告知村民小组和申请建房农户。
乡镇人民政府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便民服务窗口收到村级组织同意上报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材料审核(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邀请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共同参与审查)。
经批准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免费定位放线,指导农户按建房图集要求施工。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