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配租房源分配前,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复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轮候对象,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意向登记、确定的分配方案予以分配房源,并将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布。
实物配租房源由轮候到位的申请人采取抽签的方式选房;其中,对家庭成员中有视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等一级、二级残障人员或60周岁以上老人申请保障的家庭,应优先安排在楼梯房的第一、二、三层并实行抽签选房。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实行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尽量在轮候期内予以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侧重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最长保障期限应不超过5年,其中对从事公共服务行业和重点产业的人员予以重点保障。
同等申请条件下,可将实物配租房源优先安排给下列对象
(一)市政重点工程和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经认定可以纳入优先配租的当地城镇居民户籍家庭;
(二)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三)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二级以上残疾人、或者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的家庭;
(四)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层级授予或颁发的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对象;
(五)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在服兵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战时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荣誉的对象,以及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等对象;
(六)经本市人民政府认定或者上级认定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