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应当在离租赁期届满的3个月前向房屋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发展改革(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统筹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分类分档进行制定,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和按照不高于市场租金水平70%的标准制定,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按照居住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60%缴纳
(一)家庭成员均在60岁以上;
(二)家庭成员中有7—10级伤残军人或四级残疾人;
(三)家庭成员中有人获得县级授予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
(四)低收入家庭。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按照居住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40%缴纳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属于4—6级伤残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曾经立二等功或者累计立“三等功”三次及以上等荣誉;
(二)家庭成员中有特困供养人员或三级残疾人;
(三)家庭成员中有人获得地市级授予的立功、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
(四)独生子女(或者双、多胞胎子女等特殊情形)已死亡而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
(五)因交通事故、火灾等重大变故导致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租金的家庭;
(六)城镇低保户家庭。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按照居住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0%缴纳
(一)“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散养人员;
(二)孤寡老人;
(三)家庭成员中有人获得省级授予的立功、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
(四)家庭成员中有1—3级伤残军人或一级、二级残疾人;
(五)家庭成员中有烈士或因公牺牲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
(六)家庭成员中有人罹患恶性肿瘤、尿毒症、急性心肌梗塞、重要器官移植、严重I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肝功能衰竭、脑梗死等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困难,且每年能提供1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