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农村分户建房要注意些什么?申请建房哪些情况不通过?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务大厅、村服务平台等公开农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与审批部门、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农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等,并定期公布审批情况。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农村村民分户建房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生子女户为1个家庭户型,不得分户另行申请宅基地;有2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的,有子女已达婚龄且经公安机关登记分户,可作为2个以上家庭户型,但父母必须同其中1个农业户口子女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为1户。离婚1年以上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三)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外嫁女及未成年子女不能和父母分户;

前款规定以外分户建房的其他情形,应提交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者分户建房条件的;

(四)虽符合分户条件,但现有住房用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双方户口未迁至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中一方已有宅基地的;

(六)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七)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八)申请异地新建住房未承诺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九)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的孤寡老人、特困供养人员的;

(十)申请建房用地已列入规划改造、征迁范围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