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35号)要求,结合衡阳的实际情况,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职工本人向缴存地管理部提出申请,缴存地管理部核实职工缴存及贷款相关情况,对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一年缴存明细,同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异地贷款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一年缴存明细,向购房所在地管理部申请异地贷款。

贷款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异地贷款职工有其他要求的,需单独来函明确,管理部按照函件的要求在政策准许的范围内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