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原则。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使用原宅基地建房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农村村民在原农村宅基地拆旧重建,经依法依规申请,审查符合建房条件且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及范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依法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