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的,可按货币补偿安置、安置房安置、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四种方式进行安置。征收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内的,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补偿安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确定。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25.2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实行安置房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65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成本价确定安置房面积。
(3)安置房成本(含土地成本价、建安成本、水电路绿化配套等费用)由住建、物价、财政、项目业主等部门核定公布,被征收人按成本价格购买,成本价应考虑物价因素,每年调整一次。被征收人够买安置房住宅面积不足或超过面积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结算差价。安置房的建设,由有关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中心城区安置房达到交房条件后,建设方统一交付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选房分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