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年7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各乡镇要在其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的1个月内将情况上报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待遇停发手续。鼓励对冒领、骗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行为予以举报,对举报人奖励按查实冒领、骗取城乡居民养老金金额的1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100元,最多不超过500元。
各乡镇、村(社区)要积极宣传引导参保人主动下载利用“智慧人社APP”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以奖代补制度,对全部完成资格认证工作的,给予该村1元/人的认证工作补助。县社保中心应每年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金待遇的应及时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