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荒坡地、空闲地、废弃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零星建房。鼓励统筹利用闲置土地和村部、小学、厂房等现有房屋,改造、建设村级公共活动场所和公租房。允许将闲置村民住宅出租,鼓励向本村无房户和危房户转让。
村民在原宅基地重建的,除保留施工期间必需的生活用房外,应先拆除旧房后方可开工建设;保留的生活用房应在新房建成3个月内拆除。异地新建的,在新房建成6个月内拆除全部旧房。村民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承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旧房,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异地建房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村民申请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三)现有住宅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
(四)因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
(五)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