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被别人弄死,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如果能够证明宠物蕴含着情感和财产双重价值,可视为寄托主人特殊人格情感利益的特殊物,那就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具有补偿性、抚慰性和惩罚性特征。
在特定条件下,当宠物犬被赋予具有人身利益精神属性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时,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宠物犬死亡,符合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范构成要件时,应认定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亦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对象从原法律所规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扩大到现在所规定“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扩大了保护范围的内容。凡是具有人格意义和身份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均可成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护的对象。一般来说这里的“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承载着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特殊情感,该特定物或特定财产以精神利益为内容,具有重大情感价值或特定纪念意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承载着具有特殊情感或特定纪念意义的特定物造成损害后果,致使行为人遭受精神痛苦而超出社会一般人难以容忍限度的,可以认定行为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后果。而侵害宠物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限定在寄托了特定人情感利益的物的范围之内。
认定某一宠物是否构成人身意义特定物亦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予以裁量。因此,宠物犬要上升为有人身权益精神属性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应从饲养人对宠物犬所寄予的感情和依托宠物犬所形成的人身权益或人格利益来分析确认。鉴于人格权益难以外化且存在不同的个体差异性,侵害宠物犬导致的精神损害后果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应视人身权益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此,亦需结合个案情况并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权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综合加以判断。
来源:石景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