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7月1日起,长沙市参保人员在株洲、湘潭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社会保障卡在各经办窗口办理或自主线上办理备案后,在株洲和湘潭两市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参照长沙市政策执行,不降低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500元﹔市级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11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

职工医保报销:职工医保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分别为900元、600元、3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累计限额为900元,超过900元的不再扣除起付线。

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实现直接联网结算的,可携带相关资料回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报销标准参照本地就医政策执行,即不降低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