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

上述规定系遵从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将“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持卡人,同时列举了报警记录、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等典型的证据材料,旨在引导持卡人留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人民法院认定存在盗刷事实的依据亦可作为持卡人搜集和提供相关证据的方向。

遇盗刷冷静处理,全面做好证据留存

  1.去附近银行网点或ATM机进行存取款、查询等交易,并保存好凭条,以留存银行卡未离身的证据;

  2.给发卡行打电话挂失,并询问盗刷的方式、时间、地点、交易对方账户相关信息等,必要时可录音;

  3.持银行卡、交易凭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派出所报案,可要求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作为证据留存;

  4.持搜集到的相关证据与发卡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交涉赔偿事宜,必要时可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