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于对相对弱势的持卡人利益的保护,该条规定则对作为专业机构的发卡行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规定在盗刷的情况下一般应由发卡行承担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为:借记卡的应赔偿存款本息和损失,信用卡的应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但同时也做了两点平衡利益的规定:一是依据《民法典》第592条第二款“与有过错”的条文精神,规定对持卡人未妥善保管身份识别或验证信息的要相应减轻发卡行的赔偿责任;二是依据《民法典》第591条“未违约方也应防止损失扩大”的条文精神,规定发卡行对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不予赔偿。
所以发生银行卡盗刷后,一定要及时去银行挂失,如果没有及时挂失,那么扩大的损失,银行不会赔偿,而是持卡人自掏腰包付钱了。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