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级上访是指一级一级的上访。
(1)村受理范围:邻里矛盾纠纷、村组集体利益分配等以及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是必经程序)。
(2)镇受理范围:①对镇属《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信访事项;②辖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③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④辖区范围内需要协调的跨村的信访事项;⑤已经村协调处理,但来访人不服处理意见的;⑥依法、依职责应当由镇人民政府受理的来访事项。
(3)区受理范围:①对《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乡镇街道、区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信访事项;②全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③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④全区范围内需要协调的跨村的信访事项;⑤已经镇协调处理,但来访人不服处理意见的;⑥依法、依职责应当由区人民政府受理的来访事项。
来访事项不予受理范围:①按逐级走访程序正在办理中的;②未逐级走访的;③已经复查复核终结的;④涉法涉诉的;⑤属人大、检察院 、法院职权范围内的;⑥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