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职工方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开展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时,职工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用人单位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不能适应现岗位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

(三)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可以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四)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适当减轻劳动定额;

(五)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六)对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术后一周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天;

(二)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假2天;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假1天;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术或者复通术的,休假2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