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后的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灭失、遗失、报废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管理信息系统,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信息等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邮政服务网点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应当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安全宣传视频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