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涟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有以下几种: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界定。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可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与缴费补贴政策。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加条件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关于被征地农民能否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问题,确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符合条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