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具备自愿性、利他性、紧急性的条件下,见义勇为者所造成的受助人损害,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条款消除了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时的顾虑。
案例:
小徐和小方是医学院的同学,两人结伴出游,在火车站候车厅等车时,偶遇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倒地不起。小徐和小方见状立马伸出援手,利用所学医学知识给老人做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遗憾的是,后来老人送医后还是因抢救无效去世。老人的家属认为小徐和小方不具备行医资格,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老人倒地不起的紧急情况下,二人自愿利用自己具备的医学知识进行救助,且主观上没有造成被救助者死亡的故意,故二人无需承担责任。
来源:朝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