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农村房屋征收,征收安置资格怎么确认?


靖州农村房屋征收的安置对象是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7号)文件实施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户籍制度改革原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出具相关意见后,由县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认定。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人员涉及宅基地上合法住房被征收的,可予安置。

(一)入学、入伍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户口迁出的。

(二)服刑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人员户口迁出的。

(三)正常婚姻迁入的。

(四)符合生育政策且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出生人员。

(五)“外嫁女”户口未迁出或已离婚户口未迁出的,在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按1名安置人口计算。

(六)家庭“入赘”的(指结婚后户籍迁入女方户籍所在地),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无子独女家庭入赘的,按1户予以安置;无子两女家庭入赘的,只对一女入赘按1户予以安置。

(七)离婚迁回原籍,符合下列情形的,按1名安置人口计算。
1、离婚后户口迁入时间必须在《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

2、户口迁入时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7号)文件实施前的农业人口。

3、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落户且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八)实物量现状调查结果公示结束后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截止时间内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被征收户中符合生育政策的新出生人员,可予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