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7号)文件实施前因政策性购买农转非户口、政策性划为蔬菜基地转为非农户口、原村改组鼓励转为非农户口的符合下列情形,其居住房屋被征收可予安置:
(一)一直居住在辖区村组,有合法的居住房屋被征收。
(二)有相关生产资料,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
(三)未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四)因政策性划为蔬菜基地或原村改组鼓励转为非农户口且符合本条规定的,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户成员的户口迁入时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7号)文件实施前农业户口的,可予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