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首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户为单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父子兄弟达到分户条件且已分户,确需分居另建新房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庄建设规划需要搬迁,确需安排宅基地的;
(三)因国家建设房屋被征收拆迁,按照拆迁协议可以安排宅基地的;
(四)回原籍落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五)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兴建的;
(六)原有住房破旧、原宅基地复垦需另选地址新建的;
(七)经批准,户籍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5年以上,且在原户籍所在地无宅基地的(须由原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不予受理和审批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建设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三)建设用地已列入近期建设征拆范围的;
(四)未达到分户条件的;
(五)将原住房(含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再要求建设的;
(六)原房屋因国家建设被征收拆迁,已实施货币安置、安置地集中安置或宅基地安置的;
(七)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八)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