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农村申请建房要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村内有尚可利用闲置宅基地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宅基地。各县市要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指标经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可在辖区范围内统筹用于农民建房,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社区)提交如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属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联系方式;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及其它附属设施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社区)重新安排使用的协议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四)《农村住房建设申请表》,拟新建房屋选取的风貌图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