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标准遵循“托底线”基本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城市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6倍。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1.对急难救助类型中的意外事件类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城市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的3倍。
2.对急难救助类型中的突发重大疾病类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城市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的6倍。
3.对急难救助类型中的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类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城市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的6倍。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因年度教育、医疗等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上年度家庭收入1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的,具体救助金额视家庭困难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城市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的3倍。
2.因年度教育、医疗等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上年度家庭收入2倍以上的,具体救助金额视家庭困难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城市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的6倍。
3.年度教育费用开支,指的是完成普通全日制高中(职业中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公办本科大学、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所必须的学费及生活费用,学费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生活费用按照学校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核算。就读私立初中、高中的,读研、出国学习的,不在救助范围之类。
4.年度医疗费用开支,仅指经医保局报销、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各类医疗救助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门诊或者住院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