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临时救助怎么申请?申请要准备哪些材料?


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救助程序和急难型救助程序。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市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报市民政局备案。所有临时救助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市民政局不受理临时生活救助。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都有权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受理困难对象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局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予以“先行救助”,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待急难情况缓解后,乡镇(街道)、市民政局需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人救助事由、救助金部等信息及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手续。“先行救助”的标准不能超过1000元。

救助申请材料
(1)书面报告。申请人申请报告应当根据致困原因书面声明相应的家庭人口,赡(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

(2)整个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复印件;

(3)报告内容的佐证材料。如残疾证、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复印件,病历、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单据,教育费用证明等复印件。佐证材料原则上申请时应该提供原件,经受理人员审核后由工作人员复印并实名签署“经审查,复印件和原件一致”字样作为申请附件。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