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坟墓迁移补偿有哪些?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凡因征地拆迁需动迁的已葬坟墓,其遗骸按照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必须统一集中安葬至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公办陵园公墓的遗骸墓区,任何人不得私自将需迁移的坟墓遗骸重新择地土葬或新建大墓、豪华墓进行安葬。凡因土地征收需动迁的坟墓,遗骸的迁移、接运、安葬、遗骸墓建设等费用,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殡葬管理部门负责遗骸墓建设、遗骸棺制作、遗骸迁移下葬、立碑等迁葬服务。

根据项目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坟墓迁移的实施奖补,按土坟墓5000元/冢、有碑无圈坟墓6000元/冢、五镶碑以下有碑已圈坟墓7000元/冢、五镶碑坟墓8000元/冢、七镶碑坟墓9000元/冢、七镶碑以上坟墓12000元/冢的标准予以奖励。坟主不再重复享受《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发〔2018〕13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奖励和补贴。

对自愿放弃遗骸的,在原奖补基础上追加奖励2000元/冢;多冢坟墓合葬为一冢坟墓的,按节约的坟地冢数奖励1000元/冢。对在规定时限逾期未迁移、自愿放弃的坟墓或者无人确认的无主坟墓,由殡葬执法部门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组织迁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