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吉首市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的诊疗项目、用药目录、医疗服务等,原则上参照疾病医疗保险和城乡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的救助对象应按照规定履行转诊或报备手续。
普通疾病住院救助针对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如下:
(1)对于参合参保的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市、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70%的比例救助,在州级以上(含州级)或异地就医的,按50%的比例救助。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000元。今后,封顶线视筹资情况由市民政局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2)特困供养人员在市、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总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100%的比列救助;在州级以上(含州级)或异地就医的,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100%的比例救助。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对象为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救助病种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扫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其中患病种(1)、(2)的农村儿童按湘卫合医发〔2011〕3号文件救治,城镇儿童参照救助。年内享受吉首市重性精神病免费救助的对象不再重复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1)特困供养人员在市、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100%的比例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在州级以上(含州级)或异地就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今后,封顶线视筹资情况由市民政局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3)低收入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用按60%的比例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000元;今后,封顶线视筹资情况由市民政局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4)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自费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按政策范围内自费医疗费用的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今后,封顶线视筹资情况由市民政局报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