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农村申请建房,哪些情况不能通过申请?


根据相关规定,凤凰县农村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易地建房的,原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收回。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三)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四)政府纳入集中供养的;

(五)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七)有非法占地行为尚未处罚到位的;

(八)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的;

(九)非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等政策性原因迁入的,且在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中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