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县人民政府在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同时应书面告知县公安、执法、生态环境、税务、农业农村、民政、住建、水利、市场监督、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审批、改建、扩建房屋手续;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应届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或分户的除外;
(四)为拟拆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
(五)发放特种养殖证;
(六)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七)办理矿权新设、延续、变更手续;
(八)办理其他有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