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首先要进行书面申请。生活困难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贫困家庭,以户为单位,向户口所在乡镇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村(社区)委员会代为书面申请。
乡镇民政办在受理了困难对象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政府驻村干部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可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填报《凤凰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签写调查意见并签名后,呈报乡镇领导。
对无法进行入户调查或调查结果存在疑议的困难申请对象,乡镇民政办可向县民政局申请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符合条件的填报《凤凰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呈报乡镇分管领导。
乡镇领导根据对申请对象的调查核实意见,按乡镇救助额度范围签署审批救助金额,由乡镇民政办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在其村委会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7天后,再予办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相关手续(通过银行打款发放),同时将救助对象家庭信息和救助金额等办结信息,及时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至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县民政局对乡镇审核系统上报的大额临时救助对象抽查率不得低于30%;县民政局按规定标准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由申请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局将临时救助资金通过乡镇发放系统直接发放到申请救助对象银行账户。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程序:若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群众生活暂时性特别困难的,乡镇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可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予以“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待急难情况缓解后,乡镇民政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人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及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并通过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县民政局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