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普通参保人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3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根据国家要求和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由省适时调整全省缴费档次标准。
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以上保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30元、30元、40元、40元、60元。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特别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全部代缴并给予全部缴费补贴。
建立丧葬补助制度。按照县人民政府殡葬制度的相关规定丧葬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