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人均承包土地不足0.3亩(以户为单位,含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年龄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日为基准日,出生时间以居民有效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移民不享受该政策,但移民二次被征地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一)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三)服刑、收容前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服刑等人员;
(四)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16周岁以上户籍人员;
(五)户籍虽然发生变化,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管理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一)历次征收土地中已转城安置或撤组改居的人员;
(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三)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退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落户或挂户人口;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纳入的其他人员。